(2016)黔0302民初6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张天英与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老城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英,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老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6289号原告张天英,女,1962年6月6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老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良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英与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老城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天英承担。审判员 夏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