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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民终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熊涛与被上诉人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涛,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民终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涛,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嫩江县。法定代表人:张学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学文,黑龙江唐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微,黑龙江唐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熊涛因与被上诉人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熊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树军审判员  王 凤审判员  贺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