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3执3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赵飞与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飞,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132号申请执行人赵飞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关于赵飞申请执行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3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12号院1号楼1-2层附3号(房产证号14013062**)中的4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赵飞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溢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