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邵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3705号原告:邵某,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告:姚某,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明确表示不会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玮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淼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