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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21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查红光与被告阜蒙县旧庙镇海力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红光,阜蒙县旧庙镇海力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21民初2114号原告查红光,男,1965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被告阜蒙县旧庙镇海力板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阜蒙县旧庙镇海力板村。法定代表人刘立超,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晋利国,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系该村村会计)原告查红光诉被告阜蒙县旧庙镇海力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韩万涛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红光,被告阜蒙县旧庙镇海力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立超及委托代理人晋利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至9月,被告雇佣原告铲车维护村路,工程完工后总计修路费89100元,被告当时无现金给付,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由时任村主任安文江、村书记赵振学签字,并加盖旧庙镇海力板村村委会公章。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已长达47个月。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89100元,利息42177元,合计131277元,全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用铲车维修村路的事属实,被告欠原告修路费也是事实,但没有原告要的那么多,也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9月,被告雇佣原告铲车维护村路,工程完工后被告当时无现金给付,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修路款89100元。由时任村主任安文江、村书记赵振学签字,并加盖旧庙镇海力板村村委会公章。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已长达47个月。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89100元,利息42177元,合计131277元。上述事实,有欠条一张、时任村主任、村书记出具的证明各一份、村小组长证明、被告调查材料、原、被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受被告雇佣维护村路,付出了劳动,被告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承认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并出具了欠条,原告的请求有事实依据,应该得到支持。被告虽辩称欠款数额没有那么多,但没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虽未约定利息,但依法应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阜蒙县旧庙镇海力板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查红光工程款89100元,利息16576.31元,合计105676.31元。案件受理费2925元,由被告阜蒙县旧庙镇海力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万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