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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深圳前海X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某城、单琪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前海X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某城,单某雯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357号之一原告:深圳前海X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272030-2。法定代表人:陈某城。委托代理人:陈某秋,男,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胡某婷,女,汉族,1992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李某城,男,汉族,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单某雯,女,汉族,1985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X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城、单某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前海X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城、单某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前海X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城、单某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7元,保全费人民币962.63元,合计人民币2099.63元,由原告深圳前海X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宁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