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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5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蔡文跳与苏金生、黄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跳,苏金生,黄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5034号原告:蔡文跳,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苏金生,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黄艳萍,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原告蔡文跳与被告苏金生、黄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蔡文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文跳以苏金生已于2016年10月25日先支付了1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文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蔡文跳负担。审判员  邱于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晓燕速录员  傅静雯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