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商业银行与李建洲、李周堂、李侃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商业银行,李建洲,李周堂,李侃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凤翔县东湖路。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建洲,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周堂,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侃堂,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凤翔县农村商业银行与李建洲、李周堂、李侃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71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案款201664元,案件受理费2160元。该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0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月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