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芳月与刘陈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芳月,刘陈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赵芳月,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刘陈珍,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15)温永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芳月与被执行人刘陈珍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和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院拟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6379.61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8988元及执行费4495.69元。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02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