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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5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周文余与马必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余,马必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5641号原告:周文余,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罗小琴,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必波,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周文余与马必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余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周文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周文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周文余负担。审判员  刘小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恒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