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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力锁与被执行人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晋介鸿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力锁,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晋介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介执字第60—1号申请人冯力锁,男。被执行人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冀光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晋介鸿分公司。负责人蔺海兵,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冯力锁与被执行人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晋介鸿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64600元,剩余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吉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润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