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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保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霍发峰与高广超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发峰,高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158号之一申请人:霍发峰,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高广超,男性,汉族,住河南省永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0日生效的(2016)鲁1728财保387号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高广超驾驶商丘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N×××××号/豫N4**号半挂罐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查封李利民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年。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