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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吕聃慧于海南鎏洋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聃慧,海南鎏洋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773号申请执行人:吕聃慧。被执行人:海南鎏洋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蓉。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吕聃慧于被执行人海南鎏洋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琼劳人仲裁字[2016]第70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海南鎏洋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树,责令被执行人海南鎏洋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吕聃慧支付未发放的工资11998元、经济补偿7005元,合计19003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鎏洋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执行到案款3000元。经向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琼劳人仲裁字[2016]第7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mxr0t8aau8hqjqetvf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阳 力 平审 判 员 杨 少 球审 判 员 吴 秀 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艾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