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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常开水与常宝芝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开水,常宝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765号申请执行人:常开水,男,生于1962年1月3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常宝芝,男,生于1951年4月8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开水与被执行人常宝芝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宝芝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兆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