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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龙玺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薄义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胜利油田龙玺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薄义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91民初1262号原告:胜利油田龙玺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工业园淮河路73号。法定代表人:卞忠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法腾,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薄义祥。委托代理人:李学良,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胜利油田龙玺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龙玺石油公司)与被告薄义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毛法腾、被告薄义祥及委托代理人李学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玺石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劳动合同期限截止2015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因被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被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东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8000元。原告认为,原、被告不续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被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薄义祥辩称,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作出判决。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薄义祥于2004年6月16日应聘到龙玺石油公司工作,一直工作到2015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因薄义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龙玺石油公司未再与薄义祥续签劳动合同,薄义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000元,2015年10月份龙玺石油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薄义祥自2004年至2015年12月31日龙玺石油公司应承担的全部保险费用40506元。薄义祥于2015年12月22日向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龙玺石油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96000元、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2000元;2、依法裁决龙玺石油公司支付薄义祥带薪休假工资报酬25929.9元,补发2008年3月工资500元。2016年7月20日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龙玺石油公司向薄义祥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000元。龙玺石油公司不服东营市劳动人��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银行交易明细、荣誉证书、原、被告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龙玺石油公司与被告薄义祥对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中除经济补偿金外的裁决内容均无异议,也未提出诉请,对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除裁决龙玺石油公司向薄义祥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000元的裁决内容外的其他判项,本院予以确认。经原、被告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龙玺石油公司是否应支付给薄义祥48000元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薄义祥在2015年12月31日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龙玺石油公司有权利在与薄义祥合同期满后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薄义祥主张从事的行业为特种行业,法定退休年龄应为65周岁,对该主张被告薄义祥未提供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薄义祥在龙玺石油公司工作期间,龙玺石油公司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龙玺石油公司已全额支付给原告,原告主张达到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龙玺石油公司造成的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薄义祥要求龙玺石油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对其主张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薄义祥的全部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薄义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