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熊明春、滕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件(2016)川1024执51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熊明春,滕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5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被执行人:熊明春。被执行人:滕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熊明春、滕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熊明春、滕容价值40万元财产;或冻结、划拨其40万元银行���款;或扣留、提取其40万元应得收入。需要续行查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控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佳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