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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安涛与王从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涛,王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776号申请执行人刘安涛,居民。被执行人王从林。申请执行人刘安涛与被执行人王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1、被执行人王从林于2016年4月2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25000元;2、如到期不还,被执行人则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至履行之日,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1400元,执行费17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唐海明审 判 员  皋德玉代理审判员  王雄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