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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邱家园、黄建新等与廖锃炜、林信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廖锃炜,林信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81民初1548号原告:邱家园,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黄建新,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廖进福,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廖锃炜,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林信凤,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与被告廖锃炜、林信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锃炜、林信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廖锃炜、林信凤立即共同向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偿还因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替廖锃炜、林信凤向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园信用社代偿的75000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自起诉之日至代偿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廖锃炜、林信凤在夫妻存续期间,于2015年6月18日和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园信用社签订合同编号为:HT9090730150004304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高贷款本金计10万元整,还款最后期限为2017年5月17日,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三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两年。同日,廖锃炜、林信凤向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园信用社支用贷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17日,该笔贷款到期前两三个月,廖锃炜、林信凤一直无法如期支付利息,信用社多次向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等保证人提某偿本息75000元整(总计10万元,其中25000元是由廖锃炜、林信凤父母偿还,实际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代偿75000元整)。此后,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多次向廖锃炜、林信凤追偿代偿款未果。廖锃炜、林信凤未作答辩。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两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贷款还款凭证》复印件三份。本院认为,因廖锃炜、林信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所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可以认定,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亦可确认,同时可以证明各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廖锃炜、林信凤夫妻在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的连带责任担保下,于2015年6月18日与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园信用社签订合同编号为:HT9090730150004304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廖锃炜、林信凤因货车运输周转需要,向西园信用社申请最高额保证贷款10万元,还款最后期限为2017年5月17日,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三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项下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等内容。同日,廖锃炜、林信凤向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园信用社支用贷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17日。该笔贷款到期前两三个月,廖锃炜、林信凤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利息,发生了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的情形,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园信用社通知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等保证人提某偿本息。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于2016年5月16日每人分别代偿本息25000元,三人合计代偿75000元整。此后,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多次向廖锃炜、林信凤追偿代偿款未果,于是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为廖锃炜、林信凤向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园信用社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在借款期间,因廖锃炜、林信凤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利息,导致借款提前到期,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依约履行担保责任,代廖锃炜、林信凤向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园信用社偿还借款本息合计75000元。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的担保义务已经履行,其依法享有对被告廖锃炜、林信凤的追偿权。故对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诉请要求被告廖锃炜、林信凤偿还代偿款75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代偿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锃炜、林信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廖锃炜、林信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邱家园、黄建新、廖进福代廖锃炜、林信凤向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园信用社偿还的借款75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代偿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廖锃炜、林信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海  强人民陪审员 邱  大  涌人民陪审员 陈  庆  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巧玲(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