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6民初6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谢某与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520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谢某与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28.5元。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