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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叶开阳与翁丽、廖茂煌、游春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开阳,翁丽,廖茂煌,游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叶开阳,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翁丽,女,汉族,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廖茂煌,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个体户,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游春福,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教师,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开阳与被执行人翁丽、廖茂煌、游春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翁丽、廖茂煌、游春福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房产和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廖茂煌所有的闽FPH3**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翁丽、廖茂煌、游春福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蓝树高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