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8601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8601民初1327号原告王强,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王利军,原告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组织机构代码80306158-7。负责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润宝,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已交纳)。代理代理审判员 徐福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