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高雪峰与时竹梅、严华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雪峰,时竹梅,严华军,无锡市金晨型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6民初1017号原告:高雪峰。委托代理人:鲍国忠,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浩锋,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竹梅。被告:严华军。被告:无锡市金晨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后金岸。法定代表人:严旖旎。原告高雪峰与被告时竹梅、严华军、无锡市金晨型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晨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雪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鲍国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竹梅、严华军、金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雪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时竹梅立即归还借款30万元、利息5万元、违约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3.28万元;2、要求被告严华军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要求被告金晨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时竹梅与原告系朋友关系,之前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后归还了200万元。2014年7月24日,时竹梅因为贷款转期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当日银行转账250万元给时竹梅,至此时竹梅共计向原告借款350万元,时竹梅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对350万元借款以及利息作了约定,双方约定该款在2014年8月1日归还本息,若逾期还款则应支付总借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约定了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同时双方还约定了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晨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作为上述债务的保证人。后时竹梅仅归还了本金320万元,尚有30万元本金未还。2015年10月12日,时竹梅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分期归还剩余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5万元,如违约再承担违约金15万元。但至今,时竹梅仍未归还剩余的35万元本息。因严华军与时竹梅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时竹梅、严华军、金晨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时竹梅向高雪峰借款,高雪峰交付了借款,后时竹梅归还了部分,2014年7月24日,时竹梅就未还部分的借款向高雪峰出具《借条》,载明向高雪峰借款350万元,承诺于2014年8月1日归还,利息每日0.7万元;如到期不还,借款人支付总借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因逾期产生的所有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律师其他费用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如延期不还,除需归还本金,还需按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借款日起的利息。金晨公司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之后时竹梅归还了借款320万元及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2015年10月12日,时竹梅出具《还款计划》,载明剩余借款35万元(其中含利息5万元),经协商分期归还,每月还款10万元,最后5万元在2016年1月份付清,如有违约,愿支付违约金15万元。另查明,时竹梅与严华军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查明,高雪峰与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锡州所)2016年2月29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高雪峰委托锡州所代理本次纠纷,约定律师费3.28万元。2016年3月11日,高雪峰向锡州所支付了律师费3.28万元。以上事实,由高雪峰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现金解款单、还款计划、结婚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合同、入账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高雪峰与时竹梅之间的借贷关系有相应证据在卷佐证,高雪峰已经交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时竹梅还应偿还本金30万元及约定利息5万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按照24%计算。对于高雪峰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发生于时竹梅和严华军婚姻存续期间,故应属时竹梅和严华军的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经本院合法传唤,时竹梅、严华军、金晨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时竹梅、严华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高雪峰借款30万元和利息5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及赔偿高雪峰律师费3.28万元。二、驳回高雪峰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0元,财产保全费3272元,公告费710元,合计13112元,由时竹梅、严华军负担9420.56元,由高雪峰负担3691.44元(该款已由高雪峰预交,时竹梅、严华军负担部分应当在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高雪峰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 臻人民陪审员 沈 琦人民陪审员 沈兴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