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德州顺征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新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顺征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杜新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1553号原告:德州顺征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法定代表人:郑建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山东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杜新宁,男,汉族,1986年生,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顺征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新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顺征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德州顺征空调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州顺征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诉讼保全费378元由原告德州顺征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艳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