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2财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荣成市大洋渔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成市大洋渔业有限公司,李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财保491号申请人:荣成市大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法定代表人:孙悦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波,荣成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向荣,男,汉族,渔民,住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荣成市大洋渔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向荣名下的鲁荣渔55159/55160对船2015年的燃油补贴款人民币50万元予以查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对荣成市大洋渔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人民币50万元的赔偿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荣成市大洋渔业有限公司以李向荣拖欠加油款人民币445612元,多次索要未果,山东省荣成市成山镇渔业办公室负责发放给李向荣燃油补贴款为由申请财产保全,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向荣名下的鲁荣渔55159/55160对船2015年的燃油补贴款人民币50万元。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020元,由被申请人李向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李俊锋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