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8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宁宁与李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宁,李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8893号原告:李宁宁,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传英(系母子关系),女,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李克军,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李宁宁诉被告李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宁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克年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于2005年10月27日借现金2万元,言明于2006年4月20日前返还,经多次催讨,至今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被告归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等身份信息,且原告明确表示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也拒绝缴纳公告费申请公告送达,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宁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李宁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玫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