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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01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余贵英与成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贵英,成代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民初1113号原告余贵英,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雷山县人,住凯里市。被告成代明,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四川省岳池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黄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贵英与被告成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贵英于2016年10月25日以“被告愿意和解,支付所欠款项,为化解双方矛盾,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贵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0元,已减半收取的1965元,由原告余贵英负担。审判长  刘于麟审判员  狄小承审判员  佘 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