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4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冠县春润管业有限公司、山东春秋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冠县春润管业有限公司,山东春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4347号申请人: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振兴东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周学甫,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冠县春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辛集乡穆庄村。法定代表人:尚振红,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春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闫营十字路东8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许树坤,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冠县春润管业有限公司、山东春秋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存款350万元及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为申请人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资信担保(保单号为00000000006762)。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文成审判员 翟坤达审判员 王永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