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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4980号

林忠、余兴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忠,余兴华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980号申请执行人林忠,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余兴华,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7244号申请执行人林忠与被执行人余兴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及

审 判 员  吕娜彬

审 判 员  俞伟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黄伟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