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与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310号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环湖路南侧0号翠竹园小区(第三期)第7幢3单元5层30501号房-A室。法定代表人:傅斌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法定代表人:熊智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琪,��公司员工。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15-24层。法定代表人:刘凤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霞,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升,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新华集。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凯,该公司员工。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影视作品《小宋当家》(第2部)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庭审前,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向本��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文清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