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05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陈仕仁、张永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仁,张永强,蒋志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537号申请执行人陈仕仁,男,1956年10月4日,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张永强,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蒋志霖,男,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陈仕仁与蒋志霖、张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志霖、张永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仕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张永强、蒋志霖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已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强、蒋志霖无银行存款,其房产均已抵押给第三人,无可供执行的价值,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一初第1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梁加灵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