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行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余荣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01行终18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余荣强,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上诉人余荣强因其他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行初字第9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是被侵害人,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云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民警问责办法》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西山区公安分局福海派出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办结上诉人被故意伤害的案件;西山区公安分局法制室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办结信访案件,且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行政案件起诉予以立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起诉要求:1,对西山区公安分局法制室、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的结果的凭证答复起诉人;2、对西山区福海派出所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的结果凭证答复起诉人,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该两项诉讼请求涉及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范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起诉要求:3、责令被起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涉案邻居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将处罚决定书副本送达起诉人等,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上诉人不是该行政处罚行为相对人,也不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故其不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不予立案。综上,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叶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