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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龚华斌、龚文宏与被告武胜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华斌,龚文宏,武胜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1125号原告:龚华斌,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原告:龚文宏,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胜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胡兴文,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华斌、龚文宏与被告武胜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华斌、龚文宏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华斌、龚文宏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华斌、龚文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4元减半收取4617元,由原告龚华斌、龚文宏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毛光明人民陪审员  刘吉祥人民陪审员  夏崇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瞿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