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3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田作元、贾学英与曹式顺、山东高密市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作元,贾学英,曹式顺,山东高密市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3273号原告田作元,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原告贾学英,女,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潇,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式顺,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被告山东高密市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石庵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栾林江,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密市站南街阳光嘉园2号。负责人高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作元、贾学英与被告曹式顺、山东高密市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作元、贾学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作元、贾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作元、贾学英承担。审 判 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婷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