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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4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吴雪明与吴云标、吴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明,吴云标,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4084号申请执行人吴雪明(曾用名吴晓明)。被执行人吴云标。被执行人吴春。原告吴雪明与被告吴云标、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云标应归还原告吴雪明借款45万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5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应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吴春对被告吴云标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90元,由被告吴云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应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吴云标、吴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雪明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8109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8211.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检查建议书,建议暂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