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03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益阳市资阳区天天广告经营部诉林利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市资阳区天天广告经营部,林利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1228号原告益阳市资阳区天天广告经营部,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工人路秀水俪园7栋107号。负责人杨秋。被告林利疆。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资阳区天天广告经营部诉被告林利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市资阳区天天广告经营部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资阳区天天广告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资阳区天天广告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潮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