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4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向龙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龙,常金海,荣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4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龙,男,汉族,1988年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常金海,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荣佳,女,满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龙与被执行人常金海、荣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常金海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常金海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常金海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房产,因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内民证字70937号公证书和(2016)京中信执字0106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相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国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