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执异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静与被执行人刘凤鑫继承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5执异15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某,女,193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黑山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继承纠纷执行案件中,异议人刘某于2016年6月1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时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某称,本人退休工资被冻结,因本人身体有病需要治疗,要求将工资返还本人。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的退休工资25000元。本院作出(2011)皇民一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确定刘某给付李某18851.26元,李某于2013年2月20日申请执行。刘某提供了临时工登记表,住院病志等证据。本院认为,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但考虑到异议人年事已高,应保留其必要的生活费用,应按照沈阳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留其生活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沈阳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异议人刘某保留生活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吉珍审判员 白 山审判员 计红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