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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青山与被执行人韩关虎、王艳、李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青山,韩关虎,王艳,李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青山,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韩关虎,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王艳,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李聚明,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5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关虎、王艳、李聚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关虎、王艳、李聚明的银行存款2705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