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升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正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升山,赵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乔升山,住所地定襄县晋昌镇南关村,证件号码142222197302150017。被执行人赵正峰,男,汉族,农民,地址定襄县神山乡赵家营村。乔升山与赵正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襄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正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乔升山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赵正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正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乔升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正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乔升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高贤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