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8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顺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731号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89803-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法定代表人:周代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顺辉,男,汉族,年龄不详,重庆市大足区人。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振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旷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