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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辖终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与鲁荣勤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荣勤,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辖终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荣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孙晓阳,该院院长。上诉人鲁荣勤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4民初4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鲁荣勤上诉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在睢宁县睢城镇潘村1号,经常居住地在睢宁睢城镇天虹社区天虹小区,无论是户籍所在地还××居住地都在××县睢城镇,均属于睢宁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由睢宁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诊疗行为发生在被上诉人住所地,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法院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其文审 判 员  李前兵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仲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