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恢字第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瓦房店淀粉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淀粉厂,瓦房店市服务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字第7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助。被执行人瓦房店市淀粉厂。(已破产)被执行人瓦房店市服务业局。本院(1994)西经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瓦房店市淀粉厂、瓦房店市服务业局银行存款424000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利息自1997年3月21日起按月10.98‰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执行员 钟延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大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