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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字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建军与被执行人李文军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李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字237号申请人李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文军,男,汉族。申请人李建军与被执行人李文军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民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14851.2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用等。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其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案件款1480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用。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民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贵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