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4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龚继辉与大连百年汇豪生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继辉,大连百年汇豪生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547号原告:龚继辉,女,住大连市。被告:大连百年汇豪生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99号。法定代表人:郑松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延涛,该公司职员。原告龚继辉与被告大连百年汇豪生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继辉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凡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