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曹廷府与王朝江、车龙芬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廷府,王朝江,车龙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曹廷府,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王朝江,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车龙芬,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25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朝江、车龙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车龙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古蔺县永乐镇营业所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车龙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古蔺县永乐镇营业所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尚钦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