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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4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重庆东兆长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重庆森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兆长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重庆森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4678号原告:重庆东兆长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歇台子金银湾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42042110。法定代表人:周为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森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白合小区白桃路1号附1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3930664U。法定代表人:裴朝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东兆长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重庆森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东兆长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兆长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兆长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1元,由原告重庆东兆长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