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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何改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改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829号罪犯何改发,男,汉族,1974年3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二月一日作出(2005)思中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改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改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9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效后,该犯于2005年6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何改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改发系毒品再犯,现刑罚执行已达是十一年零五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6次,2015年7月2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2月4日止。罪犯何改发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改发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改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