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修海明与陈玉才、榆树市安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大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海明,陈玉才,榆树市安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大权,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桦甸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3537号原告:修海明,住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玉才,住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榆树市安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树市榆树大街与铁北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安凯,经理。被告:张大权,住榆树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桦甸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桦甸市人民路43号。负责人:张忠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轩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655号。负责人:孙占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轩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修海明与陈玉才、榆树市安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大权、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桦甸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修海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玉才、榆树市安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修海明撤回对陈玉才、榆树市安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