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熊庆南与涂能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庆南,涂能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528号原告:熊庆南,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安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邓炳根,均系南昌市青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涂能水,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熊庆南与被告涂能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熊庆南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庆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庆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80元,由原告熊庆南负担;依法退还原告熊庆南880元。审判员 胡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