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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郦晓莲、周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郦晓莲,周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771号申请执行人郦晓莲,女,195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周航,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商初字第01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航支付申请执行人郦晓莲案款6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700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9300元。因被执行人周航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航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200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承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